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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平等就业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显示,原告方只某通过看到被告东直门餐饮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发布的收银员职位信息并进行了联系,被告说原告不符合收银员的身高要求,但是可以当服务员。之后原告至店内面试,被告说原告眉毛淡、个子不高,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原告后进行了报警,并认为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及平等就业权,造成了很大的就业心理影响以及容貌焦虑,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住宿费等。
经法院判定认为,被告的“身高及形象不符合服务员的录用标准”系在通过面试对原告的外形进行综合考量后,认为原告与服务员的职位匹配不足而拒绝录用,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应聘者的择人偏好,不包含歧视之意,未对原告的平等就业权造成侵犯。推荐服务员职位但未成功聘用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判决补偿住宿费交通费共计63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且未存在侵犯人格权及平等就业权,不予支持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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