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定及流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二、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每份不含税合计金额必须小于10万元,需加盖公章),3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纳税人办理流程 1. 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预缴增值税款及发票工本费(若纳税人委托划转税款银行账户上无法即时扣缴的,持窗口税务人员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收款窗口缴纳); 2. 预缴税款后,请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及应提供资料交到“综合服务窗”专用发票代开岗; 3. 经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岗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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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 六、注意事项 1. 该涉税事项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5、 2. 购货方(付款方)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 3. 表格填写的内容要整洁规范,避免涂改。
7、 4. “征收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价税合计”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含税销售额),“金额”、“单价”为不含税额(价);“数量”、“单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栏之间的数字必须符合逻辑关系:金额=价税合计÷(1+3%),税额=金额×3%,单价=金额÷数量。
8、 5.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7. 个体户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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