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的通知。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财产限额方面,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为深化落实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要求,精准实施基本住房保障,《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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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财产限额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同时参考国内其他相关城市收入财产限额的划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划定。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财产限额为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住房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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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编辑 | 林冬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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