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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京电力公司作出“不轻易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的书面保证。然而,2021年4月13日,日本却正式提出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可谓背信弃义。日前,日本政府宣布,将从2023年8月24日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入海洋。
尽管国际原子能机构7月曾发布审查报告,认为排海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但是它评估的更多是确定性风险,即根据既有的科学技术与数据信息进行潜在的危害性评估。但是,因为海洋污染具有长期的积累过程,其危害性不易在短期内及时发现,当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它本身的自净能力时,才会形成显性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具有中长期的不可逆性,一旦通过污染后果验证了评估错误,重新治理和纠错的成本与难度系数将呈指数级增长。此前,没有将如此大规模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系统的先例,也就缺乏相应的安全治理应对预案,这种不确定性风险是更大的挑战。
日本此举违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伦敦倾废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事故或核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巴塞尔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相关宗旨原则,失信于国际社会。日本置国际社会和邻国的关切和质疑于不顾,与其自我宣传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不符。日本通常只对实力强大的首要同盟国重视战略信誉,如二战前的英日同盟和英德同盟,以及冷战以来的日美同盟,而对不能威胁其安全或给予足够战略利益的国家则很少承担国际责任,违约和失信是历史常态。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是日本整体战略演进的有机组成部分,急于推进排海有助于短时期提升日本经济效益、制造既成事实,日本领导人选择任期内获取政绩而以长期的海洋污染为代价,这反映了日本战略短视的文化传统。虽然日本国内一部分声音、中国、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太平洋岛国论坛、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家和相关机构,都在此前表达了反对日本将核污染水排向大海的行为,但日本仍然一意孤行,这说明国际社会的反制力度一直不够。
面对日本的不负责任举动,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其核污染水处理符合安全标准,即使不能完全打消各国顾虑,也应该尽可能降低其危害性与不良效果的溢出效应。
首先,做好监测、舆论与相关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社会应持续部署针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辐射监测,并可以通过卫星实时监控排海口的情况。应建立海洋预警监测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及海产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从多个角度科普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的危害性,维持该事件在国际舆论场上的关注度。
其次,持续追责,不应对日本“松绑”。尽管国际社会此前的反对声音与违约谴责等并没有阻止日本推进核污染水排海进程,但如果能成功实现对日本追责,其长期意义将远大于现实意义,不能因为日本制造的“既成事实”就放任不管,如果在日本启动核污染水排海进程后,国际社会就默认现实,这等于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对日本采取了“绥靖”政策。
海洋是全球公地,具有广泛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具有非分隔性、非排他性特征,鉴于沿海国家彼此之间在海洋安全的脆弱性相互依赖关系,可援引“防止跨界损害”原则,联合国际社会的反对力量进行持续追责。任何一个海域的污染都可能会威胁到遥远海域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互依赖脆弱性。
最后,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合作机制,只有全面增加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权力、制度与观念形象等方面的成本损失,才至少有可能避免日本造成既成事实却缺乏必要国际制裁的地区治理“失灵”的局面。虽然亚太地区缺乏多边安全机制,但中国应着力促使有关国家摒弃传统安全认知的束缚,对此类非传统安全问题展开机制性磋商。
(秦立志,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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