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开学时,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一旦出现疏漏,极易发生事故。来看今日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小唐与小刘均系绥宁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2年3月18日,该小学开展放风筝活动,四年级部分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不料,一只掉落的风筝将路过操场的小唐的右眼刮伤。小唐受伤后,先后在绥宁县人民医院、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7152.89元,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挫伤、屈光不正。
另查明,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时,某小学没有指派相关老师进行现场指导,也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小唐的右眼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后,学校教师仅根据部分学生的反映及小唐的陈述,确认了系小刘的风筝所致,并未查看相关监控进行核实。
随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小刘否认了刮伤小唐的事实,小刘母亲遂拒绝进行赔偿。某小学得知情况后对学生再次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推翻了之前事故系小刘风筝所致的结论,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
无奈之下,小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监护人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26482.89元。
法院判决
绥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唐为被告某小学四年级在校学生,系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开展的放风筝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作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被告某小学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获悉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且其在举办放风筝活动期间,也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妥善安排活动场合、方式、人员及保障措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低可能的风险。然案涉事故发生时,被告某小学并未指派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亦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放任学生自由进行放风筝活动,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原告小唐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小唐路过操场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料,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小学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小唐诉请被告小刘及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小唐受伤系被告小刘放风筝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经认定,小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74.89元,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小学赔偿原告小唐经济损失13974.89元。
法官说法
学生安全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教育的目标,也是教育的保障,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学校只有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用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为学生成长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法官提醒:学校要经常加强有关安全工作条例、安全工作须知、法律法规、师生心理健康知识、校园安全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学习,树立“小洞不补,大祸难免”的危机意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制度,打好预防事故案件工作的“防御仗”。同时细化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杜绝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现象。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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