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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动态:高坠致1死且谎报信息!庐江徽州大道南延项目谎报事故查明

2023-06-29 13:14:11 来源:中国基建报

今日(6月28日),本报从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合肥庐江徽州大道南延项目10·20高处坠落谎报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0月20日,由中铁北京工程局一公司承建的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报告特别指出:事故发生时至2022年11月9日11时左右,中铁北京局一公司事故项目部一直谎报事故信息,称事故中受伤人员田**无生命危险,并于2022年10月27日转回其老家休养。10月下旬,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庐江县纪委监委接到该起事故的群众举报,11月8日,庐江县纪委监委将群众举报线索移送至庐江县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查。2022年11月9日22时55分,中铁北京局一公司事故项目部负责人阮**向合肥市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坠落工人已死亡。经省应急管理厅核查,中铁北京局一公司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伤亡情况,属于谎报。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总包单位为中铁北京局一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江苏宝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苏华宁公司。

▲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经查明,2022年10月20日6时30分左右,江苏宝群公司田**带领朱**、朱**和田**共4人到徽州大道南延工程 (庐江段)一标段杭埠河特大桥2号桥墩主塔施工。作业人员先将作业平台护栏上安全防护立网拆除,之后开始拆除模板。田**安排朱**在栈桥平台解除吊下的模板挂钩,朱**在第五层负责往模板顶部挂钢丝 绳,田**和田**负责拆除塔柱第五节模板的螺栓,田**同时负责 指挥吊装模板。

7时20分左右,第五层西侧和北侧的模板已经拆除并吊到栈桥作业平台,东侧和南侧的模板连接螺栓仅西下角一处螺栓未拆除,东侧模板已挂钢丝绳,准备起吊。田**站立在塔柱第四层 南侧作业平台,7时21分左右,开始进行第五层东侧模板吊装 时,南侧模板坍塌打击第四层作业平台,导致田**坠落至桥面。

7时36分,项目副经理黄*拨打120。7时40分左右阮**、项目安全总监袁*赶到现场。7时45分左右,田**被转移到栈桥桥面,此时120救护车仍未抵达,7时50分,现场人员用皮卡车将田** 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由于伤者伤情较重,田**家属要求转运到合肥市区医院救治,随后从庐江县人民医院转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10月20日 15时左右, 田**在转运途中死亡。

10月21日,事故单位与事故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及《谅解书》,10月22日下午死者遗体在肥西县殡仪馆火化,善后工作结束。有关人员使用第三方伪造文书证明对死者尸体进行了遗体火化。

▲事故经过示意图

事故发生后,中铁北京局一公司项目副经理赵**电话向项目常务副经理阮**报告。

10月20日13时48分,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有一名工人从2号桥墩坠落。

10月21日15时许,阮**电话报告属地派出所,称事故坠落人员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10月21日-24日,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多次向项目部了解受伤工人情况,阮**均称坠落人员生命体征平稳。

10月27日,阮**报告庐江县交通运输局称事故伤者已转回老家休养。

10月26日、27日、31日,庐江县交通运输局针对此次事故分别召开3次安全生产专题约谈会,期间参会的事故项目有关人员无人反映伤者已死亡。截至11月9日11时左右,阮** 一直向庐江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伤者已回家休养。

11月8日,庐江县纪委监委将群众举报线索移送至庐江县 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查。

11月9日22时55分,阮**向合肥市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报 告事故坠落工人已死亡。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杭埠河特大桥2号桥墩主塔第五层模板拆除施工过程中,违 规提前拆除固定模板的螺栓,导致模板处于不固定状态,吊装时 扰动使第五层南侧模板坍塌,坍塌的模板打击四层作业平台,导致在四层作业平台上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人员从高处坠落。

此外,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诸多问题:1.中铁北京局一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风险辨识不强,对作业人员违反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的行为失察;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江苏宝群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江苏华宁公司。未严格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未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调查组认为,王**,中铁北京局一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阮**,中铁北京局一公司事故项目常务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生产营销一体化推进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项目部安全工作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谎报事故信息。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合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其干部任免机关给予其撤职处分。

赵**,江苏宝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章**,江苏华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 管理等工作。对事故监理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铁北京局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合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宝群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 罚。

江苏华宁公司。未严格督促事故监理部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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