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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28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胡东胜利用担任黑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黑河市直属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黑龙江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61万余元。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东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1100万元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部分追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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